第十二条 通过“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人,评审类型在信息系统中选择“一事一议”,在年度评委会评审工作开始前申报的,不受当年度全省统一的职称申报截止时间的限制,纳入当年度职称评审,单独分组评审。错过当年职称评审时间的,由省或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相关评委会组建单位,视情况需要,可以集中或专门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评委会,应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公正、真实、客观地对申报人的业绩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对于难以用现行职称评审条件评价的,应重点评价其标志性成果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在填写评审意见及备案评审结果时注明。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申请原则上一人只受理一次,经基础性审查不予推荐或评委会评审不予通过的人员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