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岗位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所教学科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工作业绩好,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初级)》评分要求(见附件2,下同)。
(二)教学岗位的教师协助做好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有详细的过程资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下同),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
四、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岗位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工作业绩良好,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初级)》评分要求。
(二)教学岗位的教师担任或协助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
(三)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教学岗位的教师能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独立撰写的教案1份。
教科研人员能有序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提供独立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