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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 作者:掌上优师 | 发布时间: 2025-09-02 | 3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教师发展中心人员能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独立撰写教师培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1份。

电化教育工作人员能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信息化教学,提供独立制作的多媒体教学软件、微课等1个以上。

五、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中级)》评分要求。

2.教学岗位的教师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较好地完成相关工作,得到学校的认可,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指其中之一,下同);或参与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有成效(提供学校总体安排、个人计划、总结、学生名单、活动过程记录等佐证材料,下同)。其他岗位教师不作此条要求。

3.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改革创新中累积了一定经验,能参与完成1项以上校(园)本教研任务。

4.积极参加示范教学交流活动。教学岗位的教师承担过校(园)级以上示范课或半日活动展示1次以上;教科研人员承担县(市、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教师发展中心人员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电化教育人员承担校级以上信息化教学活动1次以上。

5.教学岗位的教师能比较熟练地进行本学科各年级教学,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1个循环教学或2届毕业班的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为2年)。

教科研人员能独立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2份。

教师发展中心人员能独立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撰写教师培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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