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制订及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大基层用人单位在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管理权,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及导向功能,激发基层单位工作的内在活力,各级职称评审条件中都设置有《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条目,要求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健全评估指标体系,并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估,为指导基层用人单位科学完善教师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层单位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要求为指导,系统健全完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包含初级、中级、高级教师等不同层级的教师评估指标体系。
二、为明确方向、重点,规范评估,统一制定了《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表》(含附表1、附表2),基层单位要根据框架表中的评估维度、权重、评估要点,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并形成评分细则。
三、基层用人单位要将教师申报职称时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与各学年度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常态评估结合起来,根据本申报评审条件和附件制订本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查评估工作方案》,制度化、全员式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其结果作为教师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四、申报人要将基层单位按规定程序评估的积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一起上报,未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不予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