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校(园)长专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贵州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教学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有关规定。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六)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安排的专业岗位工作,工作量饱满。
(七)满足贵州省基层服务相关要求(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教师可不作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