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省级二等奖(不论排名)或市级一等奖(排名前5)或县(市、区)级特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市(州)级政府或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获市(州)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或所带班级或团队、幼儿活动在市(州)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教育管理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的工作,在市(州)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获市(州)级政府表彰。
县、乡(镇)教师获县(市、区)级政府表彰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或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2次以上。或从事教学工作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3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为2年),获县(市、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在县(市、区)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教育管理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的工作,在县(市、区)级以上评选中获奖或获县(市、区)级政府表彰。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 2 篇;或2篇论文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1篇;或2篇论文在市(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市(州)级以上范围推广3次以上,提供佐证材料并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市(州)级以上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承担市(州)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3次以上。
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县(市、区)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市(州)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市(州)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2次以上。
5.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特色鲜明,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学反思;或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3年以上,自选5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独立撰写的巡回指导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教学计划或个别化教案。(提供材料须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组织专家通过听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