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参与完成市(州)级课题1项或县(市、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或参与完成(研制人员不超过6人)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下同)。
9.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2年以上,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独立撰写的巡回指导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教学计划或个别化教案(须经指导学校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下同)。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破格申报一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州)级以上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市(州)级特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三等奖(排名前5)或市(州)级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省级三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对应专业岗位坚实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高级)》评分要求。
教学岗位的教师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教育管理人员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教育管理人员3年以上,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办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1)教育管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供教育管理岗位的正式任命文件。
(2)“任现职”指任现专业技术职务。
教科研人员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教科研体系有较深入的把握,能独立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提供近3年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