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市(州)级二等奖以上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市(州)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比赛获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市(州)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县(市、区)级政府表彰或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或获市级党委、政府表扬1次以上。或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硕士以上学位的为2年,下同),获县(市、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在县(市、区)级以上评选中获奖。
县、乡(镇)教师获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或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3年以上,获乡(镇)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在乡(镇)级以上评选中获奖。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县(市、区)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区)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县(市、区)级公开交流活动3次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3次以上。
县、乡(镇)教师在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课程教材资源或教育教学成果在所在乡(镇)推广,提供佐证材料并出具推广效果证明;或幼儿教师开展县(市、区)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县(市、区)级公开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2次以上。
4.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下同),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县、乡(镇)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2人(次)获市(州)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
5.教学成效明显,所任教年级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上。
所任教年级取得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一等奖与教师个人教学业绩评估为同一年级的结果。(下同)
6.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
7.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重要考试中承担学科命题工作,县(市、区)级命题2次以上或市(州)级命题1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