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有关规定。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六)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安排的专业岗位工作,工作量饱满。
(七)满足贵州省基层服务相关要求(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教师可不作此要求)。
1.基层服务时间
可按学年、学时进行计算。
1学年即为连续服务1年。受相关职能部门指派,到农村学校、乡(镇)学校、薄弱学校连续担任1学年教学工作,或专职到基层单位连续工作1年,可视为连续完成基层服务1年。
定期、不定期开展的服务,可按半天计4学时,1天最多不超过8学时的方式计算,达80学时可视为累计完成基层服务1年。
任教以来已有连续3年以上基层工作或农村学校、乡(镇)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每满3年可视为连续完成基层服务1年。
2.基层服务区域
省、市及所在地学校(机构)的教师须到薄弱学校(机构)、县级以下学校(机构)开展服务;县级学校(机构)须到薄弱学校(机构)、乡(镇)级学校开展服务。
3.基层服务形式
一是经主管部门选派参加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驻村工作;
二是经同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派开展的支援教学工作。
三是受县级以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邀请,开展文化宣传、政策宣讲、艺术下乡等工作;
四是经同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以帮扶、结对等方式,到符合基层服务要求的区域,开展的学生教学、教师培训、专家讲座、教学研讨等工作;
五是同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学视导、教育评估等具有专业性、指导性工作。
农村学校、乡(镇)学校、薄弱学校的认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